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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業主拒繳專項維修資金,以訴訟時效提出抗辯,人民法院是否支持?案情簡介: 某公司取得大廈底層房屋,某公司未支付過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原告小區業主大會經征求業主表決意見后,決定提起追討維修資金的訴訟。于是業主大會向法院起訴,要求某公司就其所有的房屋繳納專項維修資金。某公司辯稱,其獲得房地產權證,至本案訴訟有6年之久,原告從未主張過維修資金,該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不同意原告訴請求。某公司拒絕繳納專項維修資金,并以訴訟時效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法院判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義務。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崩U納專項維修資金的義務是一種旨在維護共同或公共利益的法定義務,其只存在補繳問題,不存在因時間經過而可以不繳的問題。 法眼觀點: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庇善鋵S眯运鶝Q定,專項維修資金的繳納并非源于特別的交易或法律關系,而是為了準備應急性地維修、更新或改造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由于共有部分的維護關乎全體業主的共同或公共利益,所以維修資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