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也沒想到,金家父子倆到自家閣樓搬運鋼管,這一去就是有去無回,倆人不小心將鋼管碰觸到盤車線的10KV高壓輸電線,一瞬間就被奪去了性命。悲痛的金家人將高壓電所屬方某公司長沙供電段告上了法庭,然而供電段卻認為責任在金家父子。近日,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案。
據了解,金父生前從事建筑工作,系家庭收入主要的來源。某一天,金父與兒子金林在自家樓閣搬運鋼管時,不幸與盤車線10KV高壓輸電線發生接觸倒在樓頂天溝中,被家人發現后立即送往桃源縣盤塘鎮中心衛生院搶救,醫院診斷死亡原因為觸電。事故發生后經過居委會調解,長沙供電段及個人向金家父子先行支付100 000元安葬費用。
金家人表示,盤車線路高壓輸電線產權單位系長沙供電段,在事發地點高壓輸電線的架設和危險警示標志設置等方面不規范,同時高壓輸電線路系高度危險物品,受害人金父金林被高壓輸電線電擊死亡,長沙供電段無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長沙供電段辯稱,事情發生后,經實地測量,架線符合安金標準和技術標準,原告及安監等部門都予以認可;架線是在原告房屋建設之前,原告應當預見到在高壓線附近建設房屋的危險性,而放任危險的發生;同時,金家父子作為成年人應當知曉其所搬運的鋼管系導體,并且也知道在搬運鋼管的附近存在高壓線的事實,其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是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該案的爭議焦點為責任如何劃分,經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本案中受害人金家父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能夠預見在高壓線下搬運鋼管存在危險性,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未能對此予以注意,導致觸電死亡,對造成的損害結果其自身有重大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長沙供電段作為盤車線路的管理人,負有對電力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等職責,高壓線路未設立安全警示標志,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也未能舉證證明死者觸電死亡系其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故長沙供電段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合該起事故發生的原因,法院酌定金某承擔60%責任,長沙供電段承擔40%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