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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房產開發公司:我是開發商不需交物業費 法院:是業主就要交案情簡介: 某房產公司是位于A小區的業主,于2003年辦理了入住。該小區由該房產公司開發建設。前期物業服務由B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因服務質量等糾紛,經開發區街道辦事處某社區居委會與某開發區規劃房產局等多方協調及小區居民代表一致同意(物業收費為:居民住宅樓每月每平方米0.40元,商業店鋪每月每平方米0.80元),B物業公司先行進入該小區接手物業管理工作。2009年9月10日,B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C物業公司簽訂協議書,B物業管理工作移交原告C物業公司。后,C公司為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C公司將房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2014年1月至2017年7月物業費。 法院判決: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被告是世紀名苑小區的業主,該小區的物業服務由原告提供,雙方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故被告應當交納物業服務費。被告欠繳2014年1月至2017年7月物業費合計53670.94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物業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分析: 房產公司作為小區的業主,業主小區公共面積及公共區域的共同管理人和義務人,應當承擔相應的物業管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