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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物業盜用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能否成為拒繳物業費的理由?案情簡介: 李先生因拒不繳納物業費被小區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其辯稱” 2015年10月,我得知原告在繳費期內冒名盜取我所居住房屋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我去銀行打印了支取明細,得知原告分三次于2013年4月19日盜取515.51元,2014年7月30日盜取932.8元,2015年6月15日盜取2284.04元,共冒名盜取我名下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3732.35元,我這有從房管局得到的原告偽造我簽名取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檔案,我當即向原告質詢此事,原告回復說不清楚此事。我才做出延遲交納2015年物業費的決定” 問:小區物業公司盜用公共維修基金是否構成業主拒繳物業費的理由?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李某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履行。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后,李某應繳納相應的費用。 法眼觀點: 物業公司向被告業主主張物業費用是基于物業服務合同,屬于合同糾紛;被告業主抗辯理由為物業公司盜用業主的公共維修資金,屬于侵權糾紛,二者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在同一案件中原、被告提出的不同法律關系法院不能合并審理.故即使業主要主張權利也應另案起訴。故業主覺得物業公司侵犯了其權利應該另行起訴維護其權利,以拒繳物業費的形式一般得不到法院支持。 |